【酌定不起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审查起诉阶段交流《法律意见书》,检察院酌定不起诉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起诉意见书》:在天津市某区某停车场内,犯罪嫌疑人R某与他人因停车位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打架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打架双方均达到轻伤标准。其后,两人被刑事拘留。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与另一位律师介入该案。
首先,李常永律师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R某,并在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申请了取保候审。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其后,李常永律师积极推进双方的互谅互让工作,并在共同承办律师的主持下达成《谅解协议书》。
第三,案件到达检察院后,李常永律师及共同承办律师马上阅卷,并出具了简明扼要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当事人R某有自首情节,加之本案系民间纠纷,因日常琐事引发,双方伤情程度不高,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且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谅解协议书》中均认为双方在起因上均有过错,双方均系初犯偶犯,无前科。鉴于社会危害性已经基本消除,辩护人认为可考虑做不起诉处理。
【裁判结果】
检察院不起诉。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李常永律师自介入后,把控好了每一个诉讼环节,最后取得了令当事人满意的办案效果。
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意味着当事人的工作、生活均未收到明显影响。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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