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罪名成立,李常永律师介入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联系电话:15202234921
【案情简述】
内蒙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H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H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辩护方案】
李常永律师远赴内蒙古办理该案。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及相关法律,多次会见当事人,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发现:
据以定案最关键的证据是被害人的《鉴定意见》,而该《鉴定意见》在检材方面存在一系列重大疏漏,极有可能掩盖了所谓“被害人”根本不存在肋骨骨折这一事实。
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以此为突破口,积极与二审法院、阅卷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当面的、书面的辩护意见交流,先后提交《二审开庭审理申请书》、《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调取证据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关于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二审辩护词》等法律文书,与办案人员的交流极为充分,并最终赢得了认可。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需进一步补充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二审辩护之所以能够成功,有两点非常关键:
其一,是找准辩护突破口。在最初接洽委托人时,委托人对于本案如何辩护存在很多不正确认识(不评价一审律师的专业水准)。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在深入阅卷后,对家属的思维进行“拨乱反正”,明确告知其哪些是有效的辩护点,哪些是无效的辩护点。并取得了家属的高度认同。
其二,是充分的表达辩护意见。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李常永律师、李潜律师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办案人员提交了各类法律文书十余件,从各个角度突出证据的缺陷和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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