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号牌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23日,杨某为其新购买的的小轿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9月30日,又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10月29日,杨某在镇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领取了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自2014年10月29日至2014年11月13日。11月27日,杨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道路护栏损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负全部责任。后杨某花费医疗费300元、评估费450元、汽车维修费6050元及护栏维修费3600元。杨某按照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临时牌号过期为由拒绝赔偿。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杨某医疗费300元、汽车修理费6050元、评估费450元、护栏维修费3600元,合计10400元。
【冷长剑律师解读】
保险合同系诚信合同,杨某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明确告知投保车辆系新购车辆暂未上牌,而保险公司仍与投保人签订了保险合同,其只收取保费而不承担赔偿义务有违公平原则。同时,保险公司既未在交强险保险单和机动车辆保险单的特别约定和重要提示中明确载明车辆临时号牌过期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亦未举证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明确说明,杨某驾驶临时号牌过期的投保车辆,并没有因此导致投保车辆出险率的增加,也没有使投保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风险和责任。故该车临时号牌过期并不能导致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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