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诉被告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审代理情况:由王虎生律师接受何某的委托代理
基本案情:2014年3月7日何某与温某签订商铺订购书,后温某提出何某于签订商铺订购书时对其故意隐瞒商铺没有独立产权证的重要信息,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商铺认购书》,另外独立产权证书迟迟未能办理,致使温某的交易目的不能达成,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何某返还温某认购商铺的定金5万元;2.何某赔偿温某损失5万元及其利息375元;3.深圳市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何某、深圳市某企业管理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结果:
一、何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温某退还定金人民币5万元。
二、驳回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方上诉意见: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商铺认购书》时未办理分割办证,与事实严重不符。事实是:2012年9月26日上诉人已经取得了包含涉案商铺在内的X楼X层的全部商铺的产权,在2014年3月16日双方签订《商铺认购书》时,商铺已经在办理单独的小产权证,并最终于2014年4月24日取得房管部门单独颁发的小产权证,上诉人是合法的产权人,完全有权利处分名下的产权,单独办理的小产权证只是一个权利公示的过程,并不影响上诉人对于涉案商铺的处分权。因此原审判决与事实严重不符,应依法得到纠正。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无合法理由,而违反真实有效合同的行为予以支持,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3月16日签订的《商铺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义务。但是被上诉人基于无法再建立起对被告的信任,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定金和购房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理应依法得到纠正。
二审判决结果:
综上,何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实体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2014)深X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温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由被上诉人温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版权所有,请全文转载,并注明 王虎生律师 原创。
本栏目:深圳西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