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导致合同中的价格变化怎么办?

因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导致合同中的价格变化怎么办?

 

经典案例

20103月,某电器连锁店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某品牌34寸液晶电视促销价5000元,张某夫妇一致认为价格实惠,随即购买两台供家庭使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商场于2009320日前送货,张某夫妇先交部分定金,余款货到付清。20103月底,电器连锁店仍没有送货到张某家,张某致电询问情况,电器连锁店表示由于促销价格偏低,由于严重缺货表示愿意附送小玩具以表示歉意。20104月中旬,电器连锁店致电张某,由于促销价格过低,扰乱市场,政府要求某电器连锁店实施政府指导价,某品牌34寸液晶电视恢复促销前价格。张某夫妇认为差价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电器连锁店坚持差价的产生是政府干预的行为,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王渊成律师认为

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本案中,双方约定交货日期为2010320日,但是厂家严重缺货,导致实际并没有交付货物,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电器连锁店不能要求买方张某按照新价格支付货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014-08-05 22:06: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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