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怎样“继承”对方遗产?

“同居关系”怎样“继承”对方遗产?

 

 

典型案例

袁某在妻子病逝几年后,认识了冯某,并于2004年春与离异的冯某共同生活。两人没领结婚证,就召集了两家的亲戚和街坊一起吃了一顿饭,算是确认了“夫妻关系”。袁某在市场经营水产生意,收人颇丰,冯某无工作、无退休金,靠袁某的收入生活。冯某每天把家里收拾得干干净净,做得一手可口的饭菜,对袁某照顾得无微不至,袁某备感家庭的温馨,也非常疼爱冯某,两人和谐美满,让周围的人羡慕不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袁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几个月后,袁某的儿子和儿媳要求冯某搬走,并扬言冯某没有继承权。冯某认为自己与袁某是夫妻关系,在一起生活了七八年,应该有继承权,拒绝腾房搬出。于是,袁某的儿子将冯某起诉到法院。那么,冯某有继承权吗?

王渊成律师认为

关于同居关系要区分不同的情况不同处理。如果两人的关系被认定是事实婚姻关系,则冯某应该以配偶的身份参加继承;如果认定是同居关系,并依靠袁某生活,没有其他收人,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她适当的财产。本案中,冯某和袁某在2004年同居生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属于一般同居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

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014-08-05 22:06: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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