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与苏**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侯家喜由侯
**抚养,苏**按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定期探视侯家喜的权利。但离婚后,
侯**拒绝苏**探视子女,并挑拨母子关系。由于苏**与侯家喜之间缺乏
情感交流,母子关系逐渐疏远,加之侯**的挑唆,每次苏**探望侯家喜
时,侯家喜总是躲着不敢与其见面,使苏**极为痛苦。2005年6 月,苏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苏**提出,侯**侵犯其探视权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
伤害,请求依法保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督
促其履行协助探视子女的法律义务。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侯**提
出,孩子自己不愿意见母亲,与自己无关,不同意其诉
讼请求。
〈(婚姻法》第38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
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权利被称为子女探视权。
探视权在法律上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与亲权性质一致。即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阻碍探视就是侵权;若不
探视子女,不尽父母责任,同样违法。子女探视权纠纷绝大部分是因当
事人对探视子女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一些限制条件等各执一词,甚至
相互间设置人为障碍、阻挠、刁难,导致探视权无法行使而引发的。探
视权被侵害,后果是权利人精神上痛苦;阻碍探视会受到法律制裁。因
为子女探视权有其特点,最突出的一点就是探视权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抽
象性,是一种探视的行为,核心是精神上的享受和情感上的交流。若该
权利受侵害,后果是权利人情感上痛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撕释》〕第1 条第2 款规定: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
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2 条规定: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
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
理。” 在本案中,侯**不履行协助探视的法律义务,为苏**探视侯家喜设
置种种障碍,并挑拨母子关系,使苏**与侯家喜的亲子关系受到损害,
给苏**造成了巨大精神痛苦。按照〈懈释》规定,苏**有权要求精神损
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
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经济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苏**探视子女的权利应当依法得到保护。按照《婚姻法》和有关司
法解释的规定,拒不履行协助探视的法律义务的,可以**制执行。对不
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釆取拘留罚款等**制措施,督促其履行法律
义务。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和探望行为进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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