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蒋XX,男,汉族,1963年09月04日生,住耒阳市车站路XXX36号, 湘XXXX10中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原告钟XX,女,汉族,1982年07月06日生,住耒阳市XX乡XX村14组,湘XXX10中型客车乘员
原告唐XX,女,汉族,1954年38月28日生,住耒阳市XX乡XX村2组,湘XXX10中型客车乘员
原告谢XX,女,汉族,1982年09月25日生,住耒阳市XX路86号18栋2单元401室,湘XXX10中型客车乘员
原告徐X,女,汉族,2007年11月日生,住耒阳市XX路86号18栋2单元401室,湘XX10中型客车乘员
被告陆XX,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生,住衡阳市蒸湘区XX街道XX村第六组1号,湘XXXX72、湘XXX37挂重型货车驾驶人
被告中国XX保险公司衡阳市支公司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陆xx赔偿原告钟慧英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赔偿原告唐叶秀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赔偿原告谢云艳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赔偿原告徐果误工费 元,护理费 元。
二、判令被告被告陆xx赔偿原告蒋xx车辆修理费 元、停车费 元、修车停运期间的运营损失 元,替原告钟xx、唐xx、谢xx、徐x四人垫付的医药费 元;
三、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3月27日16时10分许,被告陆xx驾驶湘Dxx72、湘xx037挂重型货车由耒阳市余庆乡往长坪乡方向行驶至余庆乡余冲村路段,与相对方向原告蒋xx驾驶的 湘xx10中型普通客车会车时没有减速慢行和靠右侧通行,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原告钟xx、唐xx、谢xx、徐x四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耒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耒公交认字[2015]第(43048182015000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陆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钟xx、唐xx、谢xx、徐x四人受伤后送医院治疗。其中原告谢xx住院 天,花费医药费 元;原告唐xx艳住院 天,花费医药费 元;原告谢x艳住院 天,花费医药费 元;原告徐x住院 天,花费医药费 元;四原告的医药费已由原告蒋x云垫付。
事故造成原告蒋x云车辆受损,致使原告蒋x云辆修理费 元、停车费 元,并原告蒋x云修车停运期间的运营损失 元。
经查,被告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
按照法律规定,被告陆x福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但原告与两被告多次就本次事故的赔偿事宜协商后没有结果,现只有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本栏目:深圳西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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