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缘引买家不享有货款资格

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缘引买家不享有货款资格

 前言,房价飙升,银行调整贷款办理条件,不少买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遭遇贷款无法办理的尴尬问题,很多购房者选择息事宁人,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生活当下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如果银行贷款无法办理,购房者如何向开发商要回首付款?让本文律师带你走进法律殿堂,本文系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2015年度房产律师成功案例,我们通过该案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经便于让更多的购房者了解。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备注:该案系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年判决,如需要引用该判决文书,请联系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师】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情简介: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10月, 当事人张某长期居住在上海并在上海工作,经介绍,在江苏昆山市购买了**集团(昆山)**置业有限公司的一套房屋,合同总价款2375769元,合同签订当日,张某支付首期付款510000元,后又继续支付首付款265769元,剩余款项办理贷款进行支付。根据**集团售房部门的说明,张某可以在昆山市购买房屋,并且承诺可以帮张某按照首套房的标准办理贷款手续,同时收取张某相应的代办费用。 贷款办理期间,**集团售房部门多次以贷款政策调整为由,告知张某贷款暂无法办理,需等待银行政策放宽后办理贷款。截止2014年7月,贷款仍然未办理下来。张某经查询后得知,其在昆山市并不享有购房资格,本身无法购买该套房屋,更无法按照绿地集团的说法,办理贷款事宜。因此,张某求助于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专业合同律师,要求**集团退还首付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律师分析: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张某在该案件中不享有购房资格,且其本身无法办理贷款,**集团为进行销售,作出虚假承诺,导致张某无法购买该房屋,因此该合同无效,**集团应当退还张某的首付款及利息损失。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2 01 0年4月1 7日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与此同时,2011年3月2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苏州市限购政策,规定对于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因此,张某并不具有购房资格,**集团实际作出的虚假承诺,该合同自始无效,**集团应当退还首付款并支付利息损失。最终,昆山市法院支持本律师的观点,要求**集团退还首付款并支付利息损失。yZ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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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2: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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