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李某骑自行车行至丰台区西四环路西辅路碾子坟村洞口时,被由刘某驾驶的一京牌小轿车撞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38000余元,根据丰台交通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中李某与刘某负同等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本律师代理此案后,经申请司法鉴定机关鉴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根据李某与刘某的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状况、李某的伤残情况及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等实际情况,本律师代理李某共向法院申请被告刘某、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15万余元,经审理,丰台 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及其保险公司共赔偿李某14万余元,李某对案件结果感到非常满意,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李某已得到判决全部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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