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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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瀚 中 春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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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XXX支行
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受海力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就贵行违规为他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事,郑重致函如下:
经委托人调查发现,有不法分子于2013年8月27日冒用委托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并私刻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向贵行申请开设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户名为“海力XX集团有限公司贵阳XX区XX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贵阳项目部)、账号为240XXXXXXXXX54680。后经贵行实质审查后,该临时存款账户于2013年9月16日设立。
委托人通过仔细比对发现,在不法分子提交给贵行的申请材料中涉及到委托人的资料、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伪造,依据如下:
第一、委托人从未在贵阳设立海力XX集团有限公司贵阳XX区XX延伸段道路工程项目部。
第二、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卜XX或委托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从未携带公司公章和卜XX人名章到贵行当场加盖过,更未向贵行提交过公司的任何资料原件。
第三、经委托人依法向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提出申请,鉴定出不法分子提交给贵行的开户申请材料中“单位结算账户预留银行印鉴申请书”、“HL(授)字2013007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里公章、名章均系假章。
第四、委托人被他人冒用资料在贵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一事业经南昌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5日以伪造公司印章案立案侦查。
另外,委托人发现其他提交给贵行的开户申请材料中,委托人授权给甘XX和席X开户的两份授权书里卜XX的两枚名章一般人通过肉眼都能发现完全不同,为何作为金融机构且经常办理开户业务的贵行没有在当时审查出此问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贵行没有尽到认真审查义务,违规为不法分子开立账户,该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贵行应对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已于2015年1月16派员到贵行现场和贵行冉经理沟通,后得知该非法临时存款账户虽然在贵行已销户,但是该账户信息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仍有留存。
据此,委托人授权本所律师郑重函告贵行:敦请贵行于收函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报告此事并将该非法临时存款账户在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予以撤销,否则将导致委托人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造成委托人不可估量的财产损失。届时,我方委托人将委托本律师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贵行将为此付出法律负面代价和声誉损失。望慎重考虑此事,以免诉累!
特此函告!
江西瀚中春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qI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2:0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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