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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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24,陈某、伍某因业务需求向XX油脂厂共购买了20.13吨加温废机油,每吨单价6200元,合计人民币124774,并由陈某安排车辆前来提货。事后,XX油脂化工厂多次要求陈某、伍某支付上述货款,但两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为维护油脂化工厂合法权益将陈某、伍某特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向本厂立即支付货款124774元。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理结果: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审理认为,油脂厂与陈某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已实际发生,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油脂厂与陈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最后判决陈某返还油脂厂货款124774元。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律师解析: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经济交易的过程中,经常会有交易一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货款的现象出现,尤其是交易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拖欠方通常会以此作为理由,本案就是一个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下面就本案的情况阐述一下以下重点问题: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合同是否只能以书面形式成立有效?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交易一方能否随意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对已履行约定义务一方履行相应义务?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法条表明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除了以书面形式订立以外,还能以口头或其他形式订立,只要不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换言之,只要双方订立的合同不是上述法条规定的无效情况,并且不是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无论其以什么形式订立,都是有效的。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其次,当事人是否随意能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就法理方面而言,合同目的在于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合同内容。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目的实现的根本条件,也是合同关系消灭的最正常的原因,反过来讲,就是只要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就依法成立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放在本案中分析,陈某与伍某向油脂厂购买机油,双方约定一方交钱,一方交货。油脂厂向陈某发送了货物,这就说明油脂厂已经履行了主要的约定义务,那么,陈某,伍某和油脂厂之间就依法成立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且由于双方约定并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因此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效的。所以,陈某拖欠货款,油脂厂依法向法院诉讼,法院对他们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有效并要求陈某支付拖欠货款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这也证明了当事人一方不能任意以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履行约定义务。 P32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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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1: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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