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04年原告等购买被告某房开公司开发的房屋,2005年入住后发现房开公司改变规划设计方案,将消防通道封闭、人防工程改变使用用途、小区绿化率未能达到规划要求。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将封闭的五个消防通道恢复,恢复停车场,将小区绿化面积恢复后达到规划规定的标准。
被告抗辩原告诉求的五个消防通道因涉及到所有权、使用权,因原告没有使用权、使用权,不是被告封闭的,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并且原告不到全体住户的三分之一,不能代表全住户参加诉讼,应依法通知其他住户参加诉讼;关于绿化面积,没有如何一个原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有绿化率要达到多少,原告没有提供被告负有多少绿化率约定的义务等。
法院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消防通道打开,恢复停车场使用。如不能履行则赔偿原告等至被告履行时止不等的赔偿金,驳回原告关于绿化率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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