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父母均为残疾人,家庭困难,本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该案件。
赵某被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伤情会构成残疾,由于事故发生时赵某年幼,该伤情需年满6周岁才能鉴定。
2010年赵某出院后单独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溧水法院对该部分主张进行了调解。
2014年,赵某年满6周,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作出了伤残鉴定,1.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交通事故七级伤残;双手丧失功能50%构成七级伤残;轻度智能损害构成九级伤残。本代理人根据鉴定意见以及对赵某的影响为其主张各项费用共计399209.7元。
法庭在审理该案件的过程中,归纳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各项费用的主张是否合理、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标准计算、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应按5万元计算。
赵某本该拥有快乐的童年,然而由于此次交通事故对其一辈子的生活造成巨大的影响,其他方面代理人已经无法帮上忙,能做的就是尽量为其多争取经济上的赔偿,且在诉讼时为其向法院申请了缓交诉讼费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
本案由于伤者多,且对方车子仅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10万,远远不足以支付本案的全部赔偿款;而赵某所乘坐的车不知道有没有购买座位险,所以此次在起诉时将两位司机以及车主、保险公司全部列为被告。
本案中伤残赔偿金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相差178369.6元,尽管赵某户口在农村,但是本代理人积极为其收集证据,争取了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最终该项赔偿款315983.2元全部得到支持。
律师寄语:
本律师希望各位车主或是司机在搭载婴幼儿时注意车速,最好为其安装安全座椅,我们的小孩在事故面前是那样的弱小,对小孩造成的伤害是任何金钱也弥补不了的;同时希望各位车主尽量购买高点的商业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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