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某某,汉族,男,1968年08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竹县石桥铺镇,现居住大竹县竹阳镇建设路,身份证号码: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汉族,男,1974年4月4日出生,家住四川省某县江镇,身份证号码:省略,联系电话:省略.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的规定,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某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改判。
3、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予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05年5月21日,原、被告和另案被告刘某某签订合伙办造纸厂协议,因长期亏损,合伙人进行了清算,被告龙某某出具83183元欠条一张,同时,协议被告龙某某购买纸厂,不久后出售纸厂设备、厂房闲置,原告出租厂房收取租金8000元、处理残值收取25000元,共计33000元,三合伙人应取得收益11000元。现在,我们来看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的几个错误之处。
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出租厂房收取租金8000元是错误的,被告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的(证明)这份证据材料是有异议的。因为原告出示的租赁合同证据材料,证明出租时间、金额、拟证明纸厂闲置时出租一年收取租金8000元的事实。而实际上是纸厂闲置时出租两年收取租金是18000元。一审法院没有对这一事实进行审理查明。没有进行审理查明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为原告陈述这一事实没有得到被告的认可,不能形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认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结合本案,上诉人在一审诉讼整个过程中都没有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纸厂闲置时出租一年收取租金8000元的事实。因此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自认规则。
2、一审法院也没有将一审被告向其提供的物品清单这份证据材料写进庭审笔录,更没有通过这份笔录进行判断分析进行认定。
3、一审法院也没有将案外人刘某某追加为被告,因为购买纸厂的协议书,甲方是三位自然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一个人;这一事实一审法院也没有进行查证属实,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4、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也没有将清算后,欠条的主体这一事实进行查证属实,因为购买纸厂协议书的甲方是三位自然人而不是本案的原告一个人;当然欠条的主体是本案被告欠包括被告本人在内的三位合伙人的事实。而不是本案被告欠本案原告一个合伙人的事实。这一事实没有进行查证属实同样不能作为认定案
5、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合伙进行了清算是错误的,应当是原被告及案外人刘某某共三人进行了清算。
6、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龙某某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下欠款,原告出租厂房、处理残值是维护合伙人利益的行为,并无不当。被告龙某某下欠合伙结算款83183元、扣减结算后应得收益11000元、实际下欠72183元,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龙某某给付合伙下欠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是错误的。前面已经陈述过,欠条的主体是本案被告欠包括被告本人在内的三位合伙人的合伙结算款83183元。而不是本案被告欠本案原告一个合伙人的合伙结算款83183元。
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述案件的基本事实,人为地片面地加以主观判断而不是全面地客观地审核证据,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 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判决如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本案债权债务的主体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审理查明而适用该法律条款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判决。
在本案中,原告在规定举证期限内,没有完成了积极、全面、正确、诚实的举证责任;没有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目的,不能证明原告在起诉书中向法院提出的主张。依法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错判,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附:
1、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一审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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