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病假期间从事单位指派的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张某于2005年6月29日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精工车间车工,试用期3个月,但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7月13日,张某向公司请假3天。2005年7月15日病假期间,张某到公司,并被车间主任范某安排了在车间使用球磨机切割木板的工作。在切割木板的过程中,张某的左手被锯片锯伤。2005年11月1日,张某申请工伤认定。

2005年12月31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某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故认定为工伤。医疗设备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结论,向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2006年4月10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维持上述《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医疗设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张某与医疗设备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在工厂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符合认定工伤应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的条件。区劳动保障局作出工伤的结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医疗设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对职工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作了明确规定。综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情形,除法规明确规定的职业病及其他特殊情况以外,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或意外伤害是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一般性工伤认定的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张某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工作时尚在请病假期间,但张某来到单位工作,即是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7Qz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0: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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