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成功获轻判
承办律师:李常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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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晚,被告人P某在某县某超市门口,因琐事与某人发生争吵,后某人大哥(本案被害人)赶到,被告人P某与被害人发生激烈冲突,致被害人心脏病发作,经抢救无效死亡。
【辩护方案】
开庭时,李常永律师发表如下辩护观点:
一、P某没有对死者实施殴打行为,其与死者发生争执的行为不是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力,其犯罪“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下”这一量刑档次量刑。
二、P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应对其减轻处罚。
三、P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有积极赔偿的主观意愿。
四、P某是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平时表现一贯良好。
五、P某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已没有再犯可能性,且已被羁押将近七个月,对其适用缓刑,更符合《刑法》所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P某与被害人均是因为介入到他人的矛盾中而引发二人间冲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P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难题。
首先是,多名被害人家属出具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时,P某实施了用拳头捶击死者胸口部位的行为。如该情节被认定,则当事人面临着3年以上的刑期。
其次,被害人家属多次到公检法施加压力,索要巨额赔偿费,开庭时,其代理人认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要求从重处罚。
在开庭时,李常永律师首先表示: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定性准确,在战略上与公诉人保持一致;其次,在量刑辩护部分,对于当事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捶击胸口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证据分析,认为虽然有多名证人指证,但是证言之间互相矛盾、不能印证,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存在争吵行为。《起诉书》所称的“激烈冲突”,应当是指“激烈的言语冲突”,而不是“激烈的肢体冲突”。该观点最终被采纳,在没有进行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的情况下,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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