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8年10月22日生,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XX小学附近。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5日生,耒阳市人,现住耒阳市XX镇XX村11组。
诉讼请求:
一、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二、判令婚生女儿蔡XX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儿子蔡XX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三、依法分割位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1月份在耒阳市新市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17日生儿子蔡XX,2010年生女儿蔡XX。
原、被告婚前了解不深,两人草率结婚,导致两方感情一直不和。十多年来,被告一直对原告暴力相向。原告因顾及子女,总是忍气吞声。
尤其是近年来,被告更为性情怪异,为人嚣张。2014年农历12月23日原告母亲六十岁大寿,在原告的娘家,因一句口角被告对原告恶言相向,并当着亲戚与乡亲们的面对原告大打出手。
2015年春节正月初二上午原告带着儿女到娘家拜年,初三被告又来原告娘家乱打乱闹,不接受亲戚们的劝告,目中无人,猖狂到了极点。被告毫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
原告对双方的感情已失望至极,但原告过于软弱,加之儿女的牵挂,原告不得已还要跟被告共同生活。但原告的迁就使得被告变本加厉,稍有不如意就暴跳如雷,又骂又闹。2015年6月4日,因一句话的误会,被告对原告数落不休直到半夜4点半。凌晨4点多逼着原告起床来耒阳离婚,结果刚到耒阳不过二个钟头又马上返回。在返回途中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告把被告拖到高速公路中间拳打脚踢,说要让车撞死原告,并高声呼叫:“你去死吧,给我滚得越远越好……”原告还扬言要杀死原告的姐、弟及侄儿。
被告多年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耒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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