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案件代理,战略与战术并重——从一起案例说起

土地纠纷案件代理,战略与战术并重——从一起案例说起

 

土地产权人的土地被某工商局下属工商所占据,土地所有者找到李大贺律师,表达委托维权的目的。李大贺律师分析后认为:针对这起案件,起诉工商局,工商局反过来就会告政府,届时我们作为第三方出现,案件进展较为有利于我们,最终达到土地所有者、工商局走到谈判桌前,商讨解决赔偿事宜之目的。土地产权人听了李大贺律师的分析和诉讼战略思路后,很是认同。 C8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3月27日,李大贺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土地的侵占,并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被告拆除其在原告土地上的非法建筑,恢复土地的原状。李大贺律师指出:1993年5月20日,原告与*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原告受让面积为1500平方米,位于*开发区商宅城的住宅用地,并按约定交纳了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城市配套费等全部费用。1993年8月15日,*土地管理局为原告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该土地东邻市场,西邻税务所南邻路,北邻空地,东西长50米,南北宽30米。2012年11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的派出机构工商所在该块土地上建造了办公楼并围起了院墙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受理,秉公裁判。 C8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工商局收到起诉状后,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县人民政府撤销为原告办法的本案土地产权证,将土地产权人列为第三人。李大贺律师向法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并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了证据。李大贺律师向法院提出:一、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被答辩人没有法律关系,被答辩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请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被答辩人述称其使用第三人土地的行为,是依据其与**村委会协商,征用了该村3.043亩土地,作为工商管理所办公地址,并签订有《征地协议书》。但是,被答辩人不具备征收土地的资格,征收该地的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属于违法占地,不是该土地的利害关系人,对该宗土地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被答辩人所谓的其占有的土地四至及占有理由,没有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利证书做依据,也没有其他合法证据支持,不应当得到认可,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更没有针对该宗土地提起诉讼的权利。二、被答辩人侵占本案第三人土地持续至今,严重侵犯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答辩人置国有土地使用法规予不顾,与不具备土地出让资格且不具备对该宗土地行使权利的**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以不正当的手段,无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公然对该宗土地实施违法侵占并保持持续状态。在第三人对被答辩人提起停止侵权、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的民事诉讼后,被答辩人以“没有任何人对土地使用权提出过异议”为由拒绝并保持违法占有状态,其违法行为和侵权状态暴露无余。第三人是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对该宗土地有绝对的排他权利,并没有义务向被答辩人提出所谓异议。三、答辩人是合法的土地出让主体,答辩人在颁发该土地证的过程中,没有义务向被答辩人做出说明或其他解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合法有效,被答辩人的诉讼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与被答辩人没有法律关系,被答辩人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请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发证行为有法律关系,但答辩人的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切实充分、程序合法,没有撤销的法律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不成立,请贵院将答辩人为第三人颁发*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予以维持。 C8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行政审判结束后,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土地产权人胜诉。至此中止的民事诉讼重新启动,经过法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的较量,工商局最终妥协,主动与原告走到了谈判桌前。 C8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以上案例表明,诉讼的如何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战术因素很重要,但是高瞻远瞩的战略部署更为重要。 C8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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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2: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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